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建筑業實施營改增后江蘇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調整的通知
蘇建價〔2016〕154號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建筑業實施營改增后
各省轄市建設局(建委),省各有關廳(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我省建筑業自2016年5月1日起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范圍。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建筑業營改增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調整準備工作的通知》(建辦標〔2016〕4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按照“價稅分離”的原則,現就建筑業實施“營改增”后我省建設工程計價定額及費用定額調整的有關內容和實施要求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本次調整后的建設工程計價依據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合同開工日期為2016年5月1日以后(含2016年5月1日)的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發承包項目(以下簡稱“建設工程”)。合同開工日期以《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為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項目,以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為準。
本通知調整內容是根據營改增的規定和要求等修訂的,不改變現行清單計價規范和計價定額的作用、適用范圍。
二、按照《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營改增后,建設工程計價分為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除清包工工程、甲供工程、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設工程可采用簡易計稅方法外,其他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的建設工程,采用一般計稅方法。
三、甲供材料和甲供設備費用不屬于承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而向發包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范圍之內。因此,在計算工程造價時,甲供材料和甲供設備費用應在計取甲供材料和甲供設備的現場保管費后,在稅前扣除。
四、一般計稅方法下,建設工程造價=稅前工程造價×(1+11%),其中稅前工程造價中不包含增值稅可抵扣進項稅額,即組成建設工程造價的要素價格中,除無增值稅可抵扣項的人工費、利潤、規費外,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管理費均按扣除增值稅可抵扣進項稅額后的價格(以下簡稱“除稅價格”)計入。由于計費基礎發生變化,費用定額中管理費、利潤、總價措施項目費、規費費率需相應調整。經測算,調整后的費率具體見附件1。
現行各專業計價定額中的材料預算單價、施工機械臺班單價均按除稅價格調整。調整表格見附件2、附件3(以電子版形式發布)。
同時,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不再列入稅金項目內,調整放入企業管理費中。
五、簡易計稅方法下,建設工程造價除稅金費率、甲供材料和甲供設備費用扣除程序調整外,仍按營改增前的計價依據執行。
六、由于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的建設工程計價口徑不同,本通知發布之日后發布招標文件的招投標工程,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計稅方法;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的非招投標工程,應在施工合同中明確計稅方法。對于不屬于可采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建設工程,不能采用簡易計稅方法。
七、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銷售的計價軟件,其定額和工料機數據庫、計價程序、成果文件均應按本通知要求進行調整。
八、各級造價管理機構要做好營改增后我省計價依據調整的宣貫實施工作,并及時調整材料指導價和信息價發布模板和指數指標價格。各級招投標監管機構應及時調整電子評標系統。
九、本通知發布之日前已經開標的招投標工程或簽訂施工合同的非招投標工程,且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的,如原投標報價或施工合同中未考慮營改增因素,應簽訂施工合同補充條款,明確營改增后價款調整辦法。
本通知發布之日前已經發出招標文件的尚未開標的招投標工程,應發布招標文件補充文件,按營改增調整后的計價依據執行。
本通知發布之日后發布招標文件的招投標工程或簽訂施工合同的非招投標工程,均應按本通知規定按營改增調整后的計價依據執行。
附件: 1. 《江蘇省建設工程費用定額》(2014年)營改增后調整內容
2. 江蘇省現行專業計價定額材料含稅價和除稅價表
3. 江蘇省機械臺班定額含稅價和除稅價表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6年4月25日
附件:http://www.jszj.com.cn/zaojia/readRealImages.aspx?id=7D33A0B4-EFBD-4F95-9E85-CF4D7D1DEF20